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化区鼓励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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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16   信息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宣化区鼓励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2014220

宣化区鼓励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与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他领域一律向区外及境外投资者开放;投资方式可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

第三条 本区鼓励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低能耗、环保项目,高就业率和增加税源的项目。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本办法鼓励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计提等必须保留的费用后,予以全部返还奖励,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产业龙头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国内外500强企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项目投资额的认定,以实际投入到位资金的审验和资产评估为准。

三、财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本办法鼓励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自项目建成投产起,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全部用于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建成投产起,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用于奖励企业。

第八条 原有企业升级改造、扩产扩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自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起,对企业缴纳的新增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2全部用于奖励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起,对企业缴纳的新增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用于奖励企业。

第九条 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均给予50万元开办费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强的本区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进一步提高优惠幅度。

四、金融帮扶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贷款融资需要,免费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所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割、抵押他项权证等手续。区房管部门对企业贷款融资所需房屋产权证书简化程序,按时办结。银行业在办理企业抵押资产评估手续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设限干扰。

第十二条 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困难的,积极协调各级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对企业急需的临时性流动资金,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帮助协调解决。

五、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按不同档次予以奖励。(1)获得国家级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按获奖等次由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按获奖等次由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2万元、1万元、5000元的配套奖励。(3)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按获奖等次由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5000 元、2000 元、1000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证书并在区内企业应用拉动企业年税收增长100元以上的,由区政府报销支付专利项目年费并每项奖励企业2万元。

六、人才及用工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优秀人才。(1)获得省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2)获得市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对区重点企业用工实行三项免费。即:区政府有关部门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帮助组织招工;免费进行用工备案,组建个人档案;根据企业意愿或需求,免费对职工进行岗前素质培训。

第十七条 对社会责任心强、守法经营的投资者,按相关规定优先推选各级政协委员或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或聘为区委、区政府经济顾问,颁发荣誉市民、宣化区功臣证书。为投资企业中的外来工作人员提供入户、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优先选择帮助,并将其纳入我区社保范围。

七、引进投资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奖励项目单位。对新引和增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如期达产达效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招商引资中介。(1)社会中介人引进的本办法鼓励类项目,如期达产达效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200万元(公职人员参照此办法)。(2)区招商引资考核单位引进本办法鼓励类项目,如期达产达效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200万元。(3)招商中介人为两个以上时,要确定一名主要中介人,所受奖励资金的分配由其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区的捐赠。 

(二)国家直接安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三)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四)上级直接安排的其他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注册地不在宣化区的,或在宣化区注册非独立法人企业的,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鼓励投资规定和办法,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宣化区商务局负责解释;2009年制定的《宣化区关于鼓励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宣区字〔200926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