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水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新能源发电类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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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22   信息来源:水务局
   

张家口市宣化区水务局

关于开展《2017年新能源发电类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根据省、市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我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由宣化区水务局开展2017年光伏发电类抽查工作。本次抽查采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机抽查对象及比例

    (一)随机抽查对象。

    全宣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内已成立状态的新能源发电行业内企业。

    (二)随机抽查比例。

    在全宣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内已成立状态的新能源发电行业内企业按50%比例抽取。

二、随机抽查时间

20171121日至1123日。

三、随机抽查内容

按照《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381日第120号发布,201118日国务院修订)

、《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5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91日起施行),检查以下事项:

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4.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5.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6.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7.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8.生产建设单位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9.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四、随机抽查组织实施

(一)抽查任务分工。

1.宣化区水务局负责随机抽取全区新能源发电类企业主体抽查名单,采取抓阄方式实现双随机。

2.宣化区水务局负责对被抽取新能源发电类企业主体的抽查工作。抽查中,要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通过抓阄方式实现随机确定执法人员对被抽查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二)抽查结果处理。

1.抽查结束后,由宣化区水务局按要求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宣化区政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

2.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定期考核督导,确保此次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

(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详细的抽查检查工作指引,便于执法检查人员理解、操作,确保抽查工作程序合法、操作规范

(三)充分整合资源,确保抽查保障到位。充分整合利用执法资源,加强双随机抽查人员、经费、车辆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保障到位、开展顺利。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决策部署,扩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实现对被抽查对象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检查,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要建立各部门内部的问题线索移转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六)及时总结上报工作。抽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工作,于1124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上报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任 毅    联系电话:0313-7061089

电子邮箱:xhsbjd@126.com

 

张家口市宣化区水务局

20171121